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汀执行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小平、刘秀秀与王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平,刘秀秀,王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245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平,男,196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刘秀秀,女,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王金荣,男,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4)汀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小平、刘秀秀与被执行人王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185600元及利息,现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2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