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执恢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朱晓敏与深圳市天宇际通科技有限公司民事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敏,深圳市天宇际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恢字第304-1号申请执行人朱晓敏,男,1968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宇际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商业文化中心区海岸大厦西座224,组织机构代码573111867。法定代表人XX。申请执行人朱晓敏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宇际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前次执行过程,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8310.2元。本院依法扣缴执行费人民币362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划付执行款人民币30469.02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履行执行内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依法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静审 判 员 杨守辉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