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申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黄国伟、刘永花、杨秀兰与程新华、黄国明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国伟,刘永花,杨秀兰,程新华,黄国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申字第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国伟,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永花,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秀兰,女,193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三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永盛,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新华,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国明,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黄国伟、刘永花、杨秀兰因与被申请人程新华、黄国明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三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国伟、刘永花、杨秀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力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