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花民一初字第02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办事处与夏学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办事处,夏学玉,李帮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花民一初字第02614号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张家尧,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抒发,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学玉。委托代理人:李仁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帮贵。委托代理人:吴桂保,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夏学玉、第三人李帮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办事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办事处负担。审 判 长 郭 庆审 判 员 汪慧芳人民陪审员 郭家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