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知民初字第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郭志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郭志光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知民初字第0212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法定代表人李仁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玲玲,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志光,系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吴江大润发超市八士加盟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张祖坤,系柜台实际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世奇公司)与被告郭志光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盟世奇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志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盟世奇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志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骏代理审判员 酆芳代理审判员 苏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