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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东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广志等人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赵广志,刘玉芬,王国江,王士英,王国刚,丁金云,杨小东,任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东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庆祥社区。代表人刘桂英,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广志,男。被执行人刘玉芬,女。被执行人王国江,男。被执行人王士英,女。被执行人王国刚,男。被执行人丁金云,女。被执行人杨小东,男。被执行人任英,女。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赵广志、刘玉芬、王国江、王士英、王国刚、丁金云、杨小东、任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博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