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辖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高猛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辖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猛,汶上县如家商务宾馆业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上诉人高猛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2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系侵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的汶上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查明,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起诉称,其经“如家”商标注册人许可,取得“如家”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高猛在汶上县圣泽大街中段经营的如家商务宾馆,在酒店字号、外观装潢及内部陈设中使用的“如家”字样,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高猛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经营场所和宣传中停止使用“如家”文字及服务标识,变更酒店字号,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对位于汶上县圣泽大街中段的如家商务宾馆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书。本院认为,根据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事实与诉讼请求,该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案应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案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山东省汶上县,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和原审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延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