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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知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禄海与四川省荣县东方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禄海,四川省荣县东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18号原告李禄海,男,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培茂,男,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四川省荣县东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法定代表人邱晓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金贵,男,四川省荣县东方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代理人张秀芬,女,四川省荣县东方机械有限公司行政经理,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受理原告李禄海与被告四川省荣县东方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李禄海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李禄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四川省荣县东方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禄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364.38元,减半收取1182.19元,由李禄海负担。审 判 长  张 俊代理审判员  黄金迪人民陪审员  濮家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