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鲁飞行、鲁雪玲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张顶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飞行,鲁雪玲,许增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张顶峰,周口市大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重字第2号原告:鲁飞行。系受害人鲁成新、杨彩霞之子。原告:鲁雪玲。系受害人鲁成新、杨彩霞之。原告:许增英。系受害人鲁成新、杨彩霞之母。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锦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向阳。委托代理人:谷志方。委托代理人:孙雪蕾。被告:张顶峰,驾驶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霞。委托代理人:张图坤。被告:周口市大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晋冰。委托代理人:姚军生。委托代理人:李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飞行、鲁雪玲、许增英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张顶峰、周口市大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张顶峰、周口市大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重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飞行、鲁雪玲、许增英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张顶峰、周口市大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75元(原告申请缓交),减半收取6787.50元,由原告鲁飞行、鲁雪玲、许增英负担。审 判 长 严联江代理审判员 邝亚辉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茅忆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