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民初字第5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胡杰与陈耀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杰,陈耀革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5424号原告胡杰,男,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告陈耀革,男,汉族,居民,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杰与被告陈耀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杰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杰撤回对陈耀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陈耀革负担。审判员 唐东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