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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民初字第5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胡杰与陈耀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杰,陈耀革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5424号原告胡杰,男,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告陈耀革,男,汉族,居民,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杰与被告陈耀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杰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杰撤回对陈耀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陈耀革负担。审判员  唐东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