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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民一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一初字第1868号原告:周某甲,女,1960年6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司徒慧川,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乙,男,1959年2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某丙,男,1985年2月9日生,汉族。系被告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3元,减半收取886.5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银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饶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