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民一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一初字第1868号原告:周某甲,女,1960年6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司徒慧川,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乙,男,1959年2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某丙,男,1985年2月9日生,汉族。系被告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3元,减半收取886.5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银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饶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