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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执字第3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华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职工休养度假服务公司返还原物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华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职工休养度假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308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桂恩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晨。被执行人上海华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咸一文,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职工休养度假服务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蔡卫忠,董事长。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华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职工休养度假服务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的(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27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华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职工休养度假服务公司撤离上海市虹漕路XXX号附属场地相关通道,支付案件受理费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目前在上海市虹漕路XXX号附属场地相关通道系被执行人上海职工休养度假服务公司在使用,公司目前有职工30余人及大巴、中巴车辆。被执行人表示目前在安置员工及处置车辆,之后将撤离系争场地。因涉及员工安置,目前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调查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本案目前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徐执字第30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勇刚审 判 员  张 浩代理审判员  王 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立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