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原告项某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0218号原告:项某,女,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孙某,男,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受理原告项某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月5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 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