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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原告项某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0218号原告:项某,女,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孙某,男,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受理原告项某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月5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 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