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钟祥磷民确调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李涛与向书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涛,向书明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磷民确调字第00006号申请人李涛申请人向书明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涛、向书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曾诚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涛、向书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纠纷,于2014年12月24日经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李涛赔偿向书明的经济损失1640.00元。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的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李涛、向书明达成的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