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厉法企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汤彩蕾,长沙厉法企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汤彩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078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长沙厉法企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火星开发区建湘居住组团5栋503室。法定代表人汤俊,执行董事兼经理。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汤彩蕾。上诉人长沙厉法企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汤彩蕾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刑立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提交的共55份证据能够证明数被告人在接到法院的执行文书后,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而串通一气,捏造事实,向公安机关报假案,从而导致汤彩蕾被错判16年3个月的有期徒刑的事实。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诉案件缺乏罪证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自诉人长沙厉法企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汤彩蕾指控深圳市神凯达实业有限公司、邵阳腾龙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林猷坦、廖茂荣、谢寿俊、汤彩平、刘安义等犯有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损害商业信誉罪,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材料,相关指控缺乏罪证,因自诉人不撤回起诉,原审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武审 判 员 肖志红代理审判员 肖 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