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昌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3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高玉,诸城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顾林林审 判 员 张洪鹏人民陪审员 卢志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