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温×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12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女,1957年9月7日出生。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温×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7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帆审 判 员 万丽丽代理审判员 胡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屈赛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