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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树深与孙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倴民初字第83号原告:李树深,农民。委托代理人:贾连合。被告:孙学强,农民。原告李树深与被告孙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会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贾连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学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树深诉称,2011年,被告孙学强因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自原告处借款76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7600元。被告孙学强未到庭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孙学强自原告李树深处借款人民币76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滦南县公安局柏各庄镇派出所对被告的询问录像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被告孙学强自原告李树深处借款7600元的事实。被告孙学强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之诉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学强偿还原告李树深借款人民币7600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会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