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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7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杨全忠与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全忠,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7050号原告杨全忠,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冯树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雨,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全忠与被告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杨全忠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全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全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全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