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商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胡亚萍与胡亚萍、高小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胡亚萍,高小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商初字第1944号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强红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华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娜。被告:胡亚萍。被告:高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亚萍、高小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碧莲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宋国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樊笑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