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少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瞿某甲与瞿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甲,瞿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少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瞿某甲。法定代理人毛某。被告瞿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甲诉被告瞿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