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少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瞿某甲与瞿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甲,瞿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少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瞿某甲。法定代理人毛某。被告瞿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甲诉被告瞿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