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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恩平市横陂镇大亨村大湾浦经济合作社与恩平市横陂镇大亨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1号原告:恩平市横陂镇大亨村大湾浦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吴玉堂,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胡伟宁,男,系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平市横陂镇大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观允,主任。委托代理人:梁存坚,男,系恩平市横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恩平市横陂镇大亨村大湾浦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恩平市横陂镇大亨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恩平市横陂镇大亨村大湾浦经济合作社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平市横陂镇大亨村大湾浦经济合作社撤回对被告恩平市横陂镇大亨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恩平市横陂镇大亨村大湾浦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郑惠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素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