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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少宇与庆阳市西峰区陈户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少宇,庆阳市西峰区陈户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杨少宇,男,201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甘肃省宁县。法定代理人尚莹莹(杨少宇之母),女,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陈户幼儿园,住所地:甘肃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曹晓莉,该园园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少宇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陈户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庆阳市西峰区陈户幼儿园赔偿原告杨少宇护理费91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营养费260元、伤残赔偿金20432元,以上合计22128.5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庆阳市西峰区陈户幼儿园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陈户幼儿园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将应赔偿给申请执行人杨少宇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费用及案件受理费共计22328.5元全部履行完毕,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35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梧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