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俞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甲,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327号原告俞甲。被告陈某某。原告俞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甲,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甲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6月25日双方登记结婚,1997年1月24日生育一女名俞乙。婚后被告瞒着原告参与了赌博,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仍未改,2014年6月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严重侵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相识、恋爱、结婚及生育情况均属实,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后因被告赌博双方产生了矛盾,但是其和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其会安心改造,接受教育,以后不会再赌博了,希望原告给予其机会,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6月25日登记结婚,1997年1月24日生育一女名俞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度尚可,近几年来,因被告参与赌博等双方产生了一定的矛盾。2014年6月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5万元。原告遂于2014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被告参与赌博双方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但被告对原告感情较深,并承诺其会在狱中安心改造,接受教育,今后不再赌博,有很好的悔改表现,现尚无证据表明已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对方充分的信任与理解,互谅互让,互敬互爱,通过双方的努力,夫妻还是可以和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俞甲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俞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亚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项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查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