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玉强与阜南县郜台乡毕台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强,阜南县郜台乡毕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3321号原告:王玉强,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被告:阜南县郜台乡毕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保洪,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余洪涛,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强与被告阜南县郜台乡毕台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40元,由原告王玉强负担40元。审判员 李永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