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艺晗与尚延江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艺晗,尚延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民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尚艺晗,女,2003年5月30日生,回族,龙潭实验小学五年级学生,住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理人杨雯婷,女,回族,1980年5月3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尚延江,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生,吉林市龙潭公安分局干警,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申请执行人尚艺晗已收到执行款5,400.00元整,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尚延江交付。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华 亮审判员 闫晶轶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