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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阳曲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阳曲县支行,山西顺天制药有限公司,逯转林,马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保字第2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阳曲县支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新阳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德国。被申请人山西顺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城南桥沟。法定代表人逯转林。被申请人逯转林。被申请人马晋鹏,、1947年2月5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南街二巷3号院2号楼3单元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阳曲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山西顺天制药有限公司、逯转林、马晋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山西顺天制药有限公司、逯转林、马晋鹏3819万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阳曲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顺天制药有限公司、逯转林、马晋鹏3819万元银行存款;如款项不足,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邢江波审 判 员  郭雄心代理审判员  马立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寇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