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祝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435号原告祝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祝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祝某承担。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红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