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筱乐与谢春贵、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筱乐,谢春贵,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654号原告:王筱乐,女,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谢春贵。被告: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谢春贵,总经理。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旭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筱乐诉被告谢春贵、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筱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谢春贵、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谢春贵、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谢春贵、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秦琳位于合肥市太湖路美湖小区1幢107号担保房屋(包字第××号)、查封秦琳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香榭里花园9幢302室担保房屋(庐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业泉人民陪审员 浦丽星人民陪审员 昌茂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