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川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马麦连与王延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麦连,王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川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马麦连。被执行人王延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麦连与被执行人王延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三终字第002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4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延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延军给付赔偿款78234.91元(已付50000元)、鉴定费2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延军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26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三终字第00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新文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