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吴某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118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90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文化程度小学,“1号发馆”发型师,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4)1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份起,张世科(已判决)在本市荔湾区宝华路129号二楼投资经营卡色发廊,并将卡色发廊交由王木生(已判决)管理,从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张世科、王木生招聘了被告人吴某及陈冠杰、黄一峰、江木森、林志超、涂攀(均已判决)、吴丹凤、吴树(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卡色发廊以发廊搞活动,洗发、剪发15元为名,将被害人连某甲、廖某甲、肖某甲、梁某甲等人分别拉至卡色发廊内,诱骗被害人美发、护发,高价消费,在被害人无力支付高额费用时,采取言语威胁、恐吓、围困等方式,强迫被害人交付现金或使用银联卡刷卡等方式交费。具体如下:1、2011年10月7日11时,被害人连某甲途经本市荔湾区宝华路时,被卡色发廊的拉客仔以发廊搞活动,洗、剪发15元为名拉到二楼的发廊中消费,发廊里的人在没经过被害人同意下强行上了一个发夹,事后要收取被害人108元。被害人不愿付钱时被发廊里的江木森、吴丹凤、吴某等人用语言恐吓、威胁。后被害人被逼交了108元。2、2011年10月7日13时,被害人肖某甲、梁某甲途经本市荔湾区宝华路时,被以同样的方式拉到卡色发廊,江木森等人以免费做下一个项目为由引诱被害人消费。事后叫两被害人分别交688元的费用。因被害人没钱,在被告人吴某及江木森、王木生、黄一峰、陈冠杰、林志超等人用语言恐吓、威胁下,被害人肖某甲被逼交了203元,被害人梁某甲被逼交了100多元。3、2011年10月14日11时,被害人廖某甲途经本市荔湾区宝华路时,被以同样的方式拉到卡色发廊。被害人廖某甲洗完头后因不想剪发被发廊里的人辱骂,并被推到楼下发廊后面的一条巷子里,遭被告人吴某的围堵、吴树的殴打。后被害人报警。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辩称自己没有恐吓、威胁、强迫被害人,但承认自己在场,有时参与调解。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份起,同案张世科(已判决)在本市荔湾区宝华路129号二楼投资经营卡色发廊,并将卡色发廊交由王木生(已判决)管理。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张世科、王木生招聘了被告人吴某及陈冠杰、黄一峰、江木森、林志超、涂攀(均已判决)、吴丹凤、吴树(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卡色发廊以发廊搞活动,洗发、剪发15元为名,将被害人连某甲、廖某甲、肖某甲、梁某甲等人拉至卡色发廊内,诱骗被害人美发、护发,高价消费。在被害人不情愿或者无力支付高额费用时,采取言语威胁、恐吓、围困等方式,强迫被害人交付现金或使用银联卡刷卡等方式交费。具体如下:一、2011年10月7日11时,被害人连某甲途经本市荔湾区宝华路时,被卡色发廊的拉客仔以发廊搞活动为名拉到二楼的发廊中消费,发廊里的人在没经过被害人同意下强行上了一个发夹,事后要收取被害人108元。被害人不愿付钱时被发廊里的江木森、吴丹凤、吴某等人用语言恐吓、威胁。后被害人被逼交了108元。二、2011年10月7日13时,被害人肖某甲、梁某甲途经本市荔湾区宝华路时,被以上述方式拉到卡色发廊,江木森等人以免费做下一个项目为由引诱被害人消费。事后叫两被害人分别交688元的费用。因被害人没钱,在被告人吴某及江木森、王木生、黄一峰、陈冠杰、林志超等人用语言恐吓、威胁下,被害人肖某甲被逼交了203元,被害人梁某甲被逼交了100多元。三、2011年10月14日11时,被害人廖某甲途经本市荔湾区宝华路时,被以上述方式拉到卡色发廊。被害人廖某甲洗完头后因不想剪发被发廊里的人辱骂,并被推到楼下发廊后面的一条巷子里,遭被告人吴某的围堵、吴树的殴打。后被害人报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并予以采纳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连某乙的陈述:2011年10月7日,我和同学在宝华路和长寿路交界处,几个卡色发廊的员工说他们在搞活动,叫我们上去帮他们投票。我们被他们缠上发廊后,拉客的男子走了,另一男子过来说了一些理发的理念,我就说我们只是帮忙投票,该男子离开。再过了一会,那名男子又过来什么也没说就用夹子夹住我的头发,我问他做什么,他什么也没说夹好就去别的地方了。我同学见我头发夹住了,就问怎么回事,又去问那男子干什么,他就答非所问,总是转移话题。我要求那男子取下发夹,不然就要报警。那男子听说我要报警,就很不情愿地把发夹拿下来,我就和我同学准备离开。但那男子和发廊的收银员就不给我们走,老围着我们旁边说刚才那些发夹含有药水,要交108元,不然不让我们走。我和我同学都怕在发廊发生事情,而且这边地方不熟,所以我很不情愿地给了钱。我能认出收银女子、拉客男子、上发夹并强迫我给钱并自称店长的男子。2.被害人廖某乙2012年4月2日的陈述:2011年10月14日11时许,我和朋友李向阳经过宝华路“卡色发廊”时,有个派宣传单的男子上来硬把传单放在我们手上,说发廊正在搞活动,要我们将传单投进发廊的箱子,还能有1元的奖励。我们同意后上到“卡色发廊”,那男子叫我们先坐下,叫了一个师傅过来,说要为我做发型,我不愿意。那师傅说只要十分钟,就帮我洗头,只要15元,我听了也同意。洗完头后,他们又要我剪头发,这时我态度很明确,不剪头发。他们就几个人轮番上来要我剪头发,还说我朋友也要剪头发,我还是不剪。后来有一男子上来很大劲把我一甩,还想打我。我要报警,他们就抢了我的手机不让我报警。我借朋友手机再次报警时,他们又抢了我的手机,不让我报警。后来帮我朋友做头发的男子用手搭在我的肩膀上,叫我们不要在档口吵,影响他们的生意,叫我们有什么事到楼下说,然后用力把我往楼下推,差点把我推跌倒。下楼后,他们把我带到发廊后面的巷子,被后来带来派出所的那名男子从后面一脚踢到我的身上,用拳头猛打我的后脑勺。我朋友见那男子打我就来推了一下打我的男子,并叫我快跑。那男子就威胁说有本事别跑,说他一个能打我们两人。这时发廊里另外几个人把打我们的男子劝开。其中一男子问我们有没有事,我一直没出声,为摆脱对方,我朋友说没什么事。我们离开后报警并带民警到发廊找到打我的那名男子。在派出所调解的时候,卡色发廊来了3、4个人,其中一个个子比较高的自称是发廊老板,主要是这个自称老板的人和我谈的,他说不要这样搞下去了,这样对大家都没有好处,还威胁我和李向阳,不要搞事,不然出到外面有办法搞我们,最后他赔偿了1000元给我,是他亲手交给我的。3.被害人肖某乙的陈述:2011年10月7日,我和同学梁某乙被卡色发廊拉客仔拉住说投票有优惠,剪发及洗头25元。洗头工帮我洗头,发型师帮我剪发,造型师帮我设计发型,上发胶,用三种防脱发产品,他们每帮我造一个项目,我都问明是否收费,他们都说不收费,只收剪发及洗头25元。做完后,经计算要1288元。我当时说只收剪发及洗头的25元,其他都是免费的,我没有这么多钱。造型师就凶神恶煞地盯着我说:你是不是玩嘢,25元做这么多项目,你发梦呀。造型师叫来经理和一名员工围住我,经理也凶神恶煞盯着我,大声对我说:你做了多少项目,就要给多少钱,不给钱,别想离开。我见他们好像想打我的样子,我说我只有200元,经理不相信,并用手伸进我的裤袋,我说要报警,他就将手伸出来,在裤袋外摸,没摸到,就说给200元算了。我见他们人比较多,又凶,于是我就去交钱,加上毛巾费共203元。4.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2011年10月7日,我和肖某乙途径宝华路路口时,一名男子以投票就能免费设计头发为由,将我们带上了发廊。留长头发的男子帮我剪头发并推荐我做一个38元的护理,并称该护理费包括剪发的费用。我答应后,长发男子找来一名男子帮我做护理,做完护理后,做护理的男子拿出一瓶白色的药膏在我头发上涂,问我要不要做个套餐?我看了价目表,就说太贵,不做了。结账时,长发男子拿来一张688元的账单给我,说38块只是剪发的钱,不包括欧莱雅品牌药膏。后来长发男子说给我申请了一个588元的学生优惠价,我说为什么要给588元,你们这是强制收费,我要打电话报警。这时,长发男子与之前帮我洗头的男子、做护理的男子围了过来用眼睛恶狠狠地看着我说:你是不是想报警?我没说话。而后,长发男子就大声说:你身上有多少钱,全部都拿出来。我很害怕,就赶紧将身上的所有钱(大概77元)给了对方。接着,长发男子就开始用手搜我的身,我不敢乱动,没有搜到钱,搜到一张工商银行卡,他就拿我的银行卡去到柜台刷卡,还逼我说出密码。卡里没有钱,他们叫我打电话给我父亲打钱过来。当时,我没有手机,无法联系到父亲,他又叫我找同学借。我向肖某乙借了50元,给了长发男子。钱不够,长发男子还是不放我走。我与肖某乙意识到危险,商量好他去报警,我一个人留在发廊。后来,发廊的七八个男子就围着我,说如果你朋友报警的话,有人一定找他出来的,别以为这样就没事。5.证人李向阳的证言:2011年10月14日上午11时许,我和廖某乙经过宝华路129号卡色发廊附近时,被一派传单的男子骗到卡色发廊,发廊工作人员以蒙骗手法叫我们洗头剪发,廖某乙坚决不剪发而与发廊的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并要报警。发廊工作人员不让报警还抢了我们的手机,发廊工作人员还打了廖某乙的后脑勺。我见廖某乙被打,也从发廊出来并上前推了一下打人的男子。后来发廊工作人员出来劝开打我们的人,并叫我们不准报警,才让我们离开。我们离开后走到多宝大厦门前报了警,然后一起来派出所协助调查。一个高个子男子(自称是卡色发廊的老板)进来派出所就恐吓我说“你们是否有人指使你们来发廊闹事的,这几天都有人来闹事,你们是一伙的吧,如果是来闹事的我就有方法对付你们这些人。我的员工是不会打人的,你叫你朋友算了,这件事大家都不要追究,如你们要追究的话,我就跟你追究到底,吃亏的还是你们”。我当时被恐吓到了,于是走到问话室叫廖某乙不要追究了,我们算了,廖某乙叫我不要怕,有警察处理。6.证人马某的证言:2011年7月30日中午,我儿子马聪同杨津其出去,直到晚上7时许,才哭哭啼啼的回了家。他说他和杨津其经过宝华路129号门口时,几个男子发传单给他俩,说每人只用15元就可以享受“卡色”发廊全套服务。他本来也想剪头发,于是他们就跟那发传单的男子上到“卡色”发廊,分别做了洗头、定型、护理等,到结账的时候对方要求他俩每人各付800多元,发型师说每个服务都是要收钱的。之后,他们要求付钱,不付钱就别想走,并把他们推入一小房子。有几个发廊的人催着要钱,先是将我儿子及我朋友儿子身上大约400元拿走,继而,把马聪的手机夺走,将手机电池取下,并且强迫他俩写下欠条。直至晚上6时30分许,他们才让我儿子他俩离开,回家拿钱来赎回手机。我听到十分气愤,马上打电话给杨小标约好去找宝华路129号“卡色”发廊找老板讨说法。当我们来到发廊理论时,没有人理睬我们,发廊里面的人就推说不清楚,因为负责人和当事人不在场,要等他们回来才能解决。我和杨小标觉得不是办法,就到楼下打电话叫了10多个老乡过来,但是发廊也叫了20多人过来。双方发生争吵,准备打架,我打电话报警,不久就有民警到场,将我们带回派出所协助调查。到了派出所以后,可能是派出所民警责令“卡色”发廊员工通知老板到派出所来解决问题,大概过了半个小时他老板过来了。先是跟他员工了解情况,然后就找我们谈,主动承认员工的错误,代表员工向我们道歉,并叫员工过来向我们道歉,还当场给我和杨小标1000元的补偿费,事情就这样解决了。经照片辨认,我从中认出林志超、王生(即王木生)、刘凯、吴某和罗志豪的卡色发廊员工。我们双方几十人在“卡色”发廊斗嘴的时候他们便将手机还给我们,而欠条没有还。我儿子被带进小房间后,他们有10多个人在外面,不定时进来有一两个男子进来催我儿子想办法借钱、并语言恐吓。7.同案张世科的供述:我是宝华路129号“卡色”发廊的老板,平时由王木生管理。我知道卡色发廊强迫交易的情况,有几次是我到派出所和客人调解的。由于店里做美发的客人很少,赚不到什么钱,为提高营业额,我们的发型师就拉一些过往的人员在我们店里进行美发消费。发型师是通过推销一些项目,做完一个就继续推销下一个项目,在这过程中会提出一部分是免费的,但是并没有详细说明给顾客知道,最后如果客人不愿意消费价格高的项目,那么之前的都全部收费,如果客人不够钱的话,就叫他们的亲戚拿钱过来。如果其中的客人确实拿不到钱的话,看他身上有多少钱就收多少钱。8.同案王木生的供述:“卡色”发廊的一些发型师用语言威胁客人,强迫客人消费,导致很多纠纷发生。如果客人不埋单就不可以走,一定要把单结了才可以离开。2012年2月29日,我们“卡色发廊”与顾客发生纠纷,说我们发廊拘禁他们,然后有人报警,民警到场将我们带回派出所处理。起因是两名顾客在我们发廊消费后不够钱而发生纠纷,其中一人消费约六百元,另一个消费约一千四百元,两人合计消费约两千元,我是在发生纠纷后才来处理的。2011年10月份某日,我们发廊拉客的员工拉了9名职中学生来发廊消费,其中四名洗剪吹,另四名电染发,另一名没有消费,八名学生共花1720元。当时他们已经付了钱,后回学校向老师讲,觉得我们收费太贵,就带学生来发廊并报警,后来我们退回一千六百元给学生。在这件事之前几天,我们发廊拉客的员工阿秋在发廊楼下派传单时,路人不接受,阿秋仍缠着那路人,后来双方被带派出所处理,结果阿秋赔了一千元给那路人,我当即开除他。去年12月份一天,我们发廊拉客员工拉了一名住天河的男顾客,他在我们发廊做了四百多元项目,当时是大雄帮客人做头发,在未征得客人同意情况下,大雄为客人多做了四百元项目,在收钱时,客人不愿交多做项目的四百元。由于大雄要求客人一定要交八百元费用才可离开,结果客人报警,最后我们只是收了客人四百元。9.同案林志超的供述:“卡色发廊”平时都是拉客仔将客人拉上发廊,我们发型师帮客人先分析头发以及设计发型。我们做项目时,我并没有将价目表给客人看,做完后再拿出价目表给客人看,叫客人挑一个头发抛光。如果不做,我们就和客人说要取回之前的项目费,而且没有打折。客人做完抛光,我再叫他做一个头发定型,如果客人不做,就同样跟他说要收回之前的钱,而且之前做的没有打折。就这样一步步利诱客人消费,最后客人埋单,如果没有钱的话,我和另外一个助理用语言威胁他,有时派单的会一起上来,在那里大声恐吓,如果不给钱就不能走。发廊管理者是王木生,他知道店里强迫消费的情况,叫我们尽量不要搞那么狠,尤其不要惊动警察。发廊的老板我知道有一个叫张世科,开会的时候也跟我们说不要搞那么狠。我们发型师包括吴某,他跟我一样操作,都是先诱惑消费,最后再强迫他给钱。10.同案江木森的供述:我在卡色发廊工作期间见过很多员工在客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强迫交易的情况。发型师总监ken(吴某)、penny(陈冠杰)、allen(林志超)、et(黄一峰)等都有强迫他人交易,而且这些人里面都曾经有跟客人讲数。11.同案黄一峰的供述:发廊管理经理王木生不定期跟我们开会,通常是由外场人员以免费发型设计、发廊搞活动要求顾客到发廊帮忙投支持票为由派发宣传单将客人带到发廊,当顾客进来后感觉不对要离开时,带顾客上来的外场人员就用手将其按到座位上,强迫顾客坐下来,我们内场的发型师和助理技师就上去招呼客人,说客人发质差或发型不好等,诱导顾客在发廊消费,之后我们以免费为顾客做发型定型和保护膜为诱饵忽悠顾客做其他消费,当顾客同意做免费项目的时候,我们让顾客选择所需服务项目,有时候不问客人就直接为客人做捆绑的付费项目。因为我们所做的项目收费都比较高,顾客会有意见并与我们争论,如果有客人不同意做我们就将发廊价目表拿给客人看说不做付费项目的话,之前所做的项目就要收钱,并且价钱会更高。我们都会瞪着顾客,或者语言上进行威胁。就这样,客人只能继续接受高价服务,当服务结束或者有些客人还没做完服务但想结账离开时,我们会拿着计算器为客人算好帐强迫客人给钱,如果客人没钱或不够钱就叫客人打电话借钱或者在发廊刷卡消费。不想结账的有时会有多名员工围着客人,还有以凶恶的语言恐吓顾客,有时客人是两名以上一起来剪发的就留下一名不让走放另外的客人外出借钱。如果碰上客人报警或消费投诉时,就由王木生出面解决,王木生还提醒我们被带到派出所时不要乱说话。其中有7、8个顾客因为觉得被强迫消费而报警。我上班后不久就知道该发廊强迫顾客消费,觉得这家发廊的做法不合法,好像是黑社会。12.同案梁书慧的供述:2012年2月29日15时左右,楼下拉客仔将两男子拉到二楼,我负责帮其中一个洗头,洗完后交给陈冠杰,陈冠杰帮他剪完后就向客人推销服务项目和价钱,然后叫我帮客人做护理。客人说不做,我就对他说如果不做护理,那前面理发师帮你做的头发分析测试就要收钱,一步步骗他做了护理、抛光、定型,当其去前台买单时,共计1800元。客人认为太贵,我们就给他打折1400,客人没那么多钱,双方发生争吵。于是我对他说你是不是想吃霸王餐,这里是上下九,不是你家乡,还轮不到你说话;这里是高消费,你不要以为是你老家便宜的地方。13.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张世科等人的已因强迫交易罪被本院判处的情况。14.调解书、收条,证实受害人廖某乙收到吴树赔偿款1000元。15.辨认笔录,梁某乙辨认吴某就是卡色发廊收钱时对其恐吓威胁的人;连某乙辨认吴某就是卡色发廊自称店长的人;廖某乙辨认吴某就是卡色发廊围困其强迫交钱的人;李向阳辨认吴某就是卡色发廊抢走其借给廖某乙报警手机的人;马某辨认吴某就是卡色发廊强迫交易,出面理论争吵的人;梁书慧辨认吴某就是与其一起在卡色发廊强迫客人高价消费,并一起围住吓唬客人不让客人走的人;林志超辨认吴某就是与其一起多次在卡色发廊强迫客人高价消费,并一起围住吓唬客人,不让客人走的人;江木森辨认吴某是卡色发廊的同事,发型总监。16.被告人吴某的供述:我于2011年5、6月份起在宝华卡色发廊工作,12月我就辞职不干了。卡色发廊以剪头发为名,有人专门在店门口前派传单,骗过路人上门投票,到了发廊就由剪发师向客人推介剪发服务,只要客人同意就做,不同意就不断欺骗或者威胁,还有造就强势压迫客人就范,之后一步一步骗客人接受全套服务,再用多种手段(包括言语威胁、强制扣留等)强迫客人给钱,我的旧同事就是这样做的。我一般做熟客,如果不同意我就不做。我在卡色发廊工作期间,曾经有客人在我店内因消费问题报警,后我到过派出所处理问题。17.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吴某于2014年7月28日在广州市人民南路被抓获。18.常住人口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被告人吴某的身份情况。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没有实施强迫行为的辩解,经查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足以证实被告人吴某参与强迫交易的事实,其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正尧人民陪审员 邓凯儿人民陪审员 孔伟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敏华书 记 员 刘雪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