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临民初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陶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临民初字第0035号原告陶某。被告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耿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陶某已预交),由陶某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