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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罪16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6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成,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2008年9月9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5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日作出(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22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22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刘某成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成撤回上诉。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22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平文林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蔡丽君﹤h4﹥﹤/h4﹥﹤h4﹥﹤/h4﹥﹤h4﹥﹤/h4﹥﹤h4﹥﹤/h4﹥﹤h4﹥二o一五年一月十四日﹤/h4﹥书记员  白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