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泰亨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康圣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泰亨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康圣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193号原告天津市泰亨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下殷庄村。法定代表人邢红桂,该公司经理。被告天津康圣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勤成路2号。法定代表人邢文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泰亨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康圣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泰亨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由原告天津市泰亨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莹莹附:本裁判文书引用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