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文商初字第3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方步区、方小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步区,方小丽,方世爱,胡永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文商初字第390-2号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号。代表人:叶为民,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国凤,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峃口信用社职工。被告:方步区。被告:方小丽。被告:方世爱。被告:胡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方步区、方小丽、方世爱、胡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志文人民陪审员 刘化秀人民陪审员 陈越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茂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