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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裕民一初字第009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和连与张志杰、谭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连,张志杰,谭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裕民一初字第00919-3号原告张和连,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被告张志杰,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谭丽红,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和连与被告张志杰、谭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18日,被告张志杰需要用钱,通过被告谭丽红找到我,向我借款15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月息为92400元,每月给一次利息、但是在我将钱借给被告后,被告并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利息,我多次找到被告要钱,被告仅偿还我本金36万元,其余本息都未偿还。被告张志杰借款时,被告谭丽红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我借款118万元,同时支付我利息47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志杰准确的送达地,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和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林审 判 员  高双志人民陪审员  靳博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