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韩维康与王丽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韩维康与被执行人王丽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天民四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韩维康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王丽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查明,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的(2013)天民四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载明:丛聪与被告王丽莎于2006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并判决丛聪与王丽莎向韩维康偿还债务。王丽莎曾就上述民事判决书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五终字第45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载明:原审被告丛聪已死亡,并裁定王丽莎自动撤回上诉。本案执行过程中,(2013)天民四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另一债务人亦被执行人王丽莎的配偶丛聪已死亡,且现申请执行人韩维康主张明确表示不放弃对丛聪财产所留遗产的执行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四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本厚执行员 李 伟执行员 张 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X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