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商)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陈晓英与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英,周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0117号原告陈晓英,女,1980年5月1日出生。被告周建平,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原告陈晓英诉被告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助理审判员贾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晓英诉称:原告与周建平系朋友关系,因工作原因认识。自2013年5月开始,周建平数次向陈晓英借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其中10万元由陈晓英通过银行转账给周建平,其余分几次给付现金。经陈晓英要求,周建平于2014年1月27日出具借条。此后陈晓英多次向周建平催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万元,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还清借款,被告总是声称还钱,但至今分文未还,诚信度极低,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周建平偿还原告陈晓英借款2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周建平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周建平向原告陈晓英出具借条一张,上载明“今借到陳晓英贰拾万元整(200000.00)人民币今借人:周建平2014年1月27日”。2013年5月8日,原告陈晓英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梅市口支行向被告周建平账号为×××的账户分两次转入人民币各50000元,共计100000元。出具借条后,经原告陈晓英催要,上述借款被告周建平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方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交易流水予以佐证,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周建平向原告陈晓英出具借条,该借条应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周建平与陈晓英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效。陈晓英已完成交付借款的义务,现陈晓英持借条要求周建平给付欠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晓英欠款二十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周建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贾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