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3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3550号原告洪某某,女,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林法良,漳浦县绥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卢某某,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何漳钦,漳浦县绥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做思想工作及亲朋好友规劝,准备给被告一次挽回婚姻的机会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审判员 巫旭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宇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