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夏启章与赵砚峰、于海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启章,赵砚峰,于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65-2号原告:夏启章,农民。被告:赵砚峰,司机。被告:于海强。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65-1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将被告赵砚峰驾驶肇事的冀T×××××号普通低速货车,现被告赵砚峰申请解除对冀T×××××号普通低速货车的查封,并已经提供担保金1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冀T×××××号普通低速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