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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夏启章与赵砚峰、于海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启章,赵砚峰,于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65-2号原告:夏启章,农民。被告:赵砚峰,司机。被告:于海强。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65-1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将被告赵砚峰驾驶肇事的冀T×××××号普通低速货车,现被告赵砚峰申请解除对冀T×××××号普通低速货车的查封,并已经提供担保金1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冀T×××××号普通低速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