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陶甲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甲,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272号原告陶甲。委托代理人顾龙飞,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原告陶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顾龙飞、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甲诉称,其与被告张某某于199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举办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1994年8月17日生育儿子陶乙,1997年9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初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双方经常争吵,且被告脾气不好,导致双方感情破裂。2012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现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情况说明等证据。被告张某某辩称,双方系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对原告诉称的其余婚姻经过及生育情况没有异议。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只是偶尔发生口角,夫妻之间没有分居。现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基于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3年左右相识恋爱,后举办结婚仪式后即共同生活,1994年8月17日生育儿子陶乙,1997年9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11月4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可。虽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双方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尊重,注重沟通,并考虑建立家庭之不易,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陶甲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陶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