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俞某与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吕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民初字第3号原告:俞某。委托代理人:郑华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文杰,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俞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