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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李怀明与李剑峰、刘慧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明,李剑峰,刘慧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105号原告李怀明,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八一路。被告李剑峰,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八一路。第三人刘慧英,女,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八一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怀明诉被告李剑峰、第三人刘慧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怀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剑峰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八一路XXX号房屋,并已提供担保人李怀君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碧涛南园XXX号房屋、卢赤飚名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繁荣街XXX号房屋、付萍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XXX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怀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剑峰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八一路XXX号房屋;二、查封担保人李怀君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碧涛南园XXX号房屋;三、查封担保人卢赤飚名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繁荣街XXX号房屋;四、查封担保人付萍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XXX号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倩代理审判员  陆绍宇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