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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执字第016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家宏与被执行人葛星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家宏,葛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1679-2号申请执行人:梁家宏,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葛星林,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申请执行人梁家宏与被执行人葛星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葛星林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执行人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梁家宏代其垫付款人民币337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6693元,执行费5055元,由被执行人葛星林承担。执行中查明,葛午杨(身份证号码xxxx),系被执行人葛星林其女,与被执行人共同生活,现查明其名下有大额存款,该存款应属家庭共有财产。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星林、葛星林之妻杨小玲(身份证号码xxxx)、其女葛午杨所有的银行存款4087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亚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