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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江油市海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油西南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油市海源建材有限公司,江油西南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海源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油西南钢铁有限公司。申请人江油市海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油西南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三合法庭于2015年1月14日移送我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江油西南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江油市海源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担保人洪成龙所有的丰田牌皖GHL8**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清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