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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石某甲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玉民初字第817号原告:石某甲,农民。被告:冯某,农民。原告石某甲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春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4月8日生育一女孩石浩涵,现年满四周岁。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另查明,原、被告之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双方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随被告生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石某甲与被告冯某自愿离婚,准许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孩石某乙随被告冯某生活,被告冯某自愿承担石某乙的抚养教育费。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石某甲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杨春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宏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