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鹰民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衡阳市金石钢材有限公司告翁源红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金石钢材有限公司,翁源红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鹰民二初字第9-1号原告衡阳市金石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水大道36号珠江愉景湾5-7栋1703室。被告翁源红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江尾镇红岭(有色金属离退休工作站办公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金石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翁源红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市金石钢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翁源红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50000元。原告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金石钢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翁源红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志平审 判 员 张社生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唯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