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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花昌霞、牛拥军与牛拥军、葛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昌霞,牛拥军,葛凤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942号原告花昌霞。委托代理人靳焱顺、田广辉,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拥军。被告葛凤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昌霞诉被告牛拥军、葛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晓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