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花昌霞、牛拥军与牛拥军、葛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昌霞,牛拥军,葛凤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942号原告花昌霞。委托代理人靳焱顺、田广辉,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拥军。被告葛凤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昌霞诉被告牛拥军、葛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晓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