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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宫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宫某,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王某,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宫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已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前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29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欣审判员 宋建忠审判员 张齐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