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永伟诉李荷慕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伟,李荷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36-3号申请执行人黄永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荷慕,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89、29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黄永伟诉李荷慕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于2011年12月12日以(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8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荷慕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西大街西段北侧南单元-1层北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601018864,面积为125.75平方米)。2014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予以公开拍卖,竞买人李俊杰(男,汉族)以17650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属被执行人李荷慕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西大街西段北侧南单元-1层北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601018864,面积为125.75平方米)的查封;二、原属被执行人李荷慕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西大街西段北侧南单元-1层北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601018864,面积为125.75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俊杰所有,该房产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俊杰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李俊杰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